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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 津 市 江 西 商 会 章 程

总     则

    第一条:本团体名称为:天津市江西商会(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本会是由在津赣籍不同生产经营方式的企业及个人自愿组成,联合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一切活动以国家宪法为根本准则,严格遵守党和国家的政策法令,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加强在津赣籍企业及人员与天津市企业和天津市各界之间的联系,同时为天津、江西两地经济搞好服务,为振兴天津和江西的经济作出贡献。
    第四条:本会接受天津市人民政府经济协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经协办)、天津市社会团体管理局(以下简称市社团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办公地址为:天津市河东区新开路136号江西大厦。

第一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1)本会以“服务会员、宣传政策、协调关系、发展经济并协助当地各级政府作好综合治理工作”为主要职责。
    (2)为会员提供经济信息、贸易机会、资金融通、财务管理、法律政策和投资咨询、专业人才培训及举办订货会、展销会活动,提高会员知名度,推动企业外向型经济和个人创业的发展。
    (3)组织会员参加和举办各种形式的联谊会、恳谈会、协商会,促进会员之间、会员与当地政府之间友好往来。表彰为天津市建设作出贡献的先进会员。
    (4)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团结、帮助、引导、教育会员要敬业、守法,提高会员素质。
    (5)与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取得联系和沟通,反映会员的意见、愿望、要求和建议;依法保护会员的正当经营活动,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6)协调会员之间、行业之间、地区之间的关系,为赣津两地企业家及各界人士联手为企业联合经商积极穿针引线、牵线搭桥,促进两地的经济技术和贸易的合作与发展。
    (7)接受赣津两地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承办经营方面有关事宜,并协助政府搞好行业管理。
    (8)鼓励会员投身光彩事业,参与各项公益活动,为会员提供必要的关心与帮助。

第二章  会  员

    第七条:本会的会员种类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凡经营稳定信誉较好的江西籍人士在津投资兴办的各类企业、江西省驻津的各类经济、服务组织和机构以及能诚实守信体现江西人形象的个人,均可申请加入本会。
    (2)拥护本会章程。
    (3)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4)无论从事哪种行业,无论企业大小都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法制观念。
    (5)能主动热心为本会奉献。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1)提交入会申请书;
    (2)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3)办理入会登记手续;
    (4)由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力:
    (1)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
    (3)享有本会提供的各种服务的优先权;
    (4)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6)享有本会编辑的报刊、信息等资料;
    (7)提请本会为其维护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和决定;
    (2)维护本会声誉和合法权益;
    (3)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4)按期按规定交纳会费;
    (5)参加本会活动,向本会提供企业有关情况和资料;
    (6)其他应尽的合理义务。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须知:
    (1)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2)会员在一年之内不交纳本年度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给予批评、教育、警告直至取消会员资格。触犯刑律者由司法部门处理,同时,不论其在会内任何职务,一律予以除名。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
    (3)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决定终止事宜;
    (5)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3年,因特殊情况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经协办并经市社团管理局批准同意,但延长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选 举会长1人、副会长6人、秘书长1人,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3)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4)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5)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6)决定设立商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
    (7)决定副秘书长3人、各内部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8)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9)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10)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二次。
    第二十一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的第1、3、5、6、7、8、9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四条: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3)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7)热心于本会工作。
    第二十五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市经协办审查并经市社团管理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三年。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市经协办审查,并经市社团管理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会法定代表人由会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市经协办审查并经市社团管理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并在章程中写明。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2)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开展商会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4)决定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5)处理其他日常工作事务。

第四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本会经费来源:
    (1)会费;
    (2)捐赠;
    (3)政府资助;
    (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利息;
    (6)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市社团管理局和市经协办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本会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 日内,经市经协办审查同意,并报市社团管理局核准后生效。

第六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市经协办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本会终止前,须在市经协办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本会经市社团管理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市经协办和市社团管理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宜。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经二ΟΟ六年十一月八日召开的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市社团管理局核准之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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